2024年7月5日7时许,王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花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利通区世纪大道与花园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AXXX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监控中明显看到,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进入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已经转换为黄灯,但王某某并未及时将车辆停在停止线前,仍然选择继续驶入交汇路口,最终在路口内与右方道路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吴忠交管二大队)